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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 2019-04-26 08:50:19

近日,为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武汉、广州、郑州等城市的经验,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处理原则

  (一)以“尊重历史、分类施策、解决问题、维护公平”为指导,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应严格把握“三个前提”:一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二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三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不符合这“三个前提”的不予办理。房屋质量鉴定、消防和人防验收,均以项目建设年代的标准进行鉴定和验收;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发证房屋如满足以上“三个前提”,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均应积极研究破解难题,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

  (四)经市、区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项目中的房屋及其他公益类项目中的房屋,没有办理前期施工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项目及其他公益类项目由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后,申报办理时不再进行经济处罚。

  二、受理范围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立项(或核准备案),并且于201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且已住用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平房、简易住宅楼房不在受理范围内。

  三、办理时限

  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处理办法

  (一)符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土地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建设单位补缴相关土地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土地缴费情况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情况的,待缴清后办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后,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清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3.未完成集体土地转用报批和征收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

  (二)符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存在改变层数、增加面积、移位、改变功能、改变户型等问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也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未按要求完成拆迁(含界内拆迁和界外代拆)义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

  对该类情况房屋分保障性住房和非保障性住房分类处理,经市、区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5%处罚;对非保障房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10%处罚;没收违法收入的,违法收入按房屋销售合同确定,项目单位无法提供或不提供房屋销售合同的,由自然资源部门选定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所需费用计入没收费用中。处罚后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处罚后依法依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规划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符合解决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手续不全的,由住建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项目建设工程因前期手续不全等原因,不能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办理竣工备案的,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达到质量鉴定要求的,鉴定结果在质监机构进行备案后,由住建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四)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的,由消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达到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的,由消防部门依法进行技术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五)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建设项目人防手续不全的,由人防部门按照房屋建设年代相关人防法规政策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六)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涉及的税收问题由税务部门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七)符合本《实施意见》申报条件的房屋须由产权单位(产权人)积极主动申报,各区政府负责督促本辖区未登记房屋的产权单位(产权人)进行申报。

  五、其他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保障性住房方面

  1.符合本《实施意见》申报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对省、市、军队房改部门审批过的手续(含花名册)予以认可,不再重复审查。已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未经房改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办理。

  2.重大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拆迁还建房屋,按原被拆迁房屋性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政府确认的其他项目的被征收人时,按照拆迁兑换类直接申请办理在被征收人名下。对按商品房登记的拆迁还建房屋,土地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3.对经住建部门审核购房面积超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超标准部分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额,差额部分上缴市级财政,持缴费凭证和《办理通知单》,登记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容许购房人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整套房屋面积的差价款,差价款上缴市级财政,持缴费凭证和《办理通知单》,登记机构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标准参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的房改房有关价格标准执行。未发布价格的年份,按临近年份发布的价格执行,由发改部门认定。

  4.项目建设单位向外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经住建部门审核户籍和住房情况,对超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条件的购房家庭,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额,差额部分上交市级财政,登记机构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标准参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的房改房有关价格标准执行。未发布价格的年份,按临近年份发布的价格执行,由发改部门认定。

  5.未经发改(物价)部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项目,经发改部门研究签署意见,权利人申请后办理登记。

  6.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综合楼中的非住宅类房屋,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

  7.售房单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屋,房改部门下达了房改批复,售房单位按照当年的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缴纳售房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若售房单位将售房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挪用的,售房单位需提交对已售房屋承担维修责任的承诺)后,住建部门签署意见,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登记。

  8.售房单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屋,售房单位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但售房单位将售房资金挪作他用,售房单位需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及对已售房屋承担维修责任的承诺后,住建部门签署意见,登记机构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9.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核准实施改造的在城中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安置点项目,待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手续后,按照本《实施意见》办理。

  (二)对以往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时已收件未办结的,对相关部门已审核出具的意见予以认可并继续办理。

  (三)申请商品房房屋登记的,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四)营业执照已被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后,购房人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五)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倒闭不存在的,其销售的住宅类房屋属划拨土地上的,参照建设单位向外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条款,由购房人按购房当年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差额部分上交市级财政,购房人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属有偿使用的,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六)对拆迁还建房屋因建设手续不全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相关部门确认被拆迁人的身份,建设单位出具房屋质量鉴定报告、产权明晰的承诺,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后,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不存在的,被拆迁人凭相关部门出具身份确认证明及房屋拆迁安置产权兑换协议直接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七)房屋测绘方面

  1.整幢房屋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需委托已备案的房产测绘机构依法进行房产面积实际现状测绘,出具房产测绘报告,并经住建部门备案后,用于房屋产权登记。

  2.整幢房屋部分已办理过房屋登记的,申报其他房屋产权时按购房(拆迁安置)协议面积办理。

  3.在住建(房产)部门测绘机构进行过预测绘的,继续由原测绘机构依法进行实际测绘,并出具房产测绘报告。

  4.一套房屋单独测绘的,由住建部门(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按实际现状进行测绘,出具产籍测绘报告。

  (八)政府所属平台公司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拆迁安置房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余量房按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向社会销售的,对该余量房经核算成本后,对售房市场价格与核算成本的差额部分上交财政,登记机构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存续,但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现时评估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或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特殊情况的,按“一事一议、证缴分离”的原则,按现时评估价格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或追缴土地出让金,同时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六、办理程序

  采取“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工作方法,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办证组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办理条件的登记造册编号。

  2.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办理产籍测绘。

  3.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进行限制性信息核查,核查存在问题的退回申请人。

  4.个人申请的,审核办证组提供具体信息后,由综合保障组统一登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退回申请人)。

  5.上述工作完成后,全套资料返回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办证组审核同意后发放《会审单》,各相关联审单位会签完毕后将《会审单》返回市指挥部办公室。

  6.审核办证组依据各联审单位签署同意办理的《会审单》,向申请人发放《办理通知单》。通知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市指挥部办公室存档,第二联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第三联发放给申请人报件。

  7.需要缴纳的各项费用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建立专户统一收取;不需缴纳相关费用的,市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向申请人发放《办理通知单》。

  8.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依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放的《会审单》、《办理通知单》,按正常登记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对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召开会议,定期研究,集体研判,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提出处置问题的指导意见。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以上人员如遇工作调整,由继任者接替该项工作)。市宣传、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税务、人防、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近郊四区政府相关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各抽调2名,市城管、消防、人防部门各抽调1名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脱离原岗位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其他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办理工作跟踪督办。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工作经费。

  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保障组、审核办证组。

  1.综合保障组:

  组长: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工作人员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抽调。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日常事务,起草市指挥部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各联审部门召开业务联席会议;负责做好联席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负责对房产测绘机构出具房产测绘报告予以备案;负责相关政策咨询的解释工作;负责个人申请产权登记公告发布;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后勤保障工作;市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审核办证组:

  组长: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工作人员从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抽调。负责提供政策咨询;负责审核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并造册登记编号;负责申请资料档案的流转;负责收集整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向市指挥部联席会议提交研究;负责《会审单》的审定工作;负责向申请人发放《办理通知单》;市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八、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1楼

  九、其他

  兰州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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